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(摘要)

  • 时间:2008-08-07

第一章 总 则

    第一条 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6〕28号)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7〕15号),“十一五”期间,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(以下简称节能资金)。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 

    第二条 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,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,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,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。 

    第三条 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,第三方审核,政府确认的方式。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、节能措施、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,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,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。 

    第四条 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、透明原则,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。 

    第五条 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,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,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。
 
第二章 奖励对象和方式

    第六条 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《“十一五”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》(发改环资〔2006〕1457号)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(窑炉)改造、余热余压利用、节约和替代石油、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。 

    第七条 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,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。
 
第三章 奖励条件

    第八条 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 
    (一)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、经委审批、核准或备案; 
    (二)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; 
    (三)节能量在1万吨(暂定)标准煤以上; 
    (四)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、统计和管理体系。
 
第四章 奖励标准

    第九条 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/吨标准煤奖励,中西部地区按250元/吨标准煤奖励。 

    第十条 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,并且能够核定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转自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《学会动态》2008年第1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