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获税收优惠

  • 时间:2008-08-07

    国务院日前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。作为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的配套法规,《实施条例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和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同时实施。《实施条例》充分体现了支持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,并细化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。 

    主要优惠三类产业企业 

    《实施条例》对《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:国家税收优惠将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、安全生产行业、农林牧渔业等倾斜,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、创业投资型企业和节能环保行业。 

    国务院法制办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《实施条例》时表示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。《实施条例》据此明确,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、公共垃圾处理、沼气综合开发利用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、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,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给予“三免三减半”的优惠。

    研发税收优惠力度加大 

    按照《实施条例》规定,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%的税率,征收企业所得税;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,可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。 

    同时,一个纳税年度内,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;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企业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可以按当年发生的费用金额的50%加计扣除。

  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《实施条例》规定其认定指标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;产品(服务)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;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指标均不低于规定标准。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,这一规定强化了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要以研发比例为核心,意味着税收优惠重点将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摘自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《学会动态》2008年第二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