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机械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

  • 时间:2008-01-21



第一条    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民政部、财政部民发(2003)95号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民发(2006)123号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。
第二条    依照本学会章程,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应尽义务。学会是非营利性民间团体,会费收入是学会正常运作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。为了规范会费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三条    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学会开展活动的支出。
第四条    学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:个人会员10元/年;团体会员500-1000元/年。
第五条    会费的缴费方法:个人会员按5年一次性缴费50元;团体会员按年度一次缴纳500-1000元。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持现金交学会工作部或向本会指定银行缴纳。
第六条    由专委会发展的单位会员,所交会费的一半留作专委会活动经费;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由专委会使用。
第七条    对在学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在学会杂志上刊登稿件的科技人员,以及与学会有业务经济往来的个人与单位,可一次性免收个人五年会费(团体会费免收一年)。
第八条    学会收取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。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第九条    会费使用做到公开透明,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十条    本学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,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十一条     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
南京机械工程学会 
2008年1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