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南京市机械、轻工、纺织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
〔本通知从2015年01月01日起执行〕
宁职称字〔2014〕29号
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有关单位:
现将《南京市机械、轻工、纺织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》印发给你们,请贯彻执行。
南京市职称(职业资格)工作领导小组
南京市机械、轻工、纺织工程中级
专业技术资格条件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资格标准
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,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、规范,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,具有实践工作经验;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,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;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,在引进、消化、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
事机械工程(应用科学研究、设计、产品开发、产品营销、生产工艺、新技术推广应用、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、技术管理、技术改造、计量检测、电气、热电装备制冷、仪表电机设备、产品营销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与服务、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),轻工工程(食品发酵、粮食制糖、制浆造纸、日用化工、玻璃、陶瓷、皮革、橡塑、包装印刷、工艺美术研究、设计、制作、五金、家电、技术管理等),纺织工程(纺织、染整、化纤、丝绸、服装、纺织机械、纺织器材,产品开发设计、生产工艺、技术设备管理技术推广及科技信息等)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第二章 申报条件
第三条 政治、职业道德要求
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。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,胜任本职工作。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,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。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任现职(从业)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“优秀”。
任现职(从业)以来,出现如下情况之一,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:
(一)年度考核有“基本合格”或受到警告处分者,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。
(二)年度考核有“不合格”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,受记过以上处分者,当年不得申报,并从下一年度起2
年内不得申报。
(三)伪造学历、资历、业绩,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,取消当年申报资格,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。情节特别严重者,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。
第四条 学历、资历要求
(一)取得国民教育学历,申报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、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,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。
2、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;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,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。
3、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,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。
(二)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,可初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:
1、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(学位)。
2、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(学位)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。
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。
(二)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(水平)考试,成绩合格。
(三)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。
(四)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。
(五)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。
(六)取得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》或《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》。
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
按照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》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,参加继续教育,达到规定要求。
第三章 评审条件
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
(一)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,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。
(二)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技术法规和政策。
(三)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、规范、规程、规章,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。
(四)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,能结合本单位实
际情况,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方法或路径。
(五)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。
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(能力)要求
任现职(从业)以来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完成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。
(二)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、设计、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。
(三)完成过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的新建、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、方案制定、设计、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。
(四)完成过本企业产品的开发、设计、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。
(五)完成过高性能、高技术或技术密集产品主要部件的研究、设计、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。
(六)完成过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。
(七)承担或参与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、技术规范的编写,并获批准、发布、实施。
(八)完成过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、整理、汇编,提出系统报告。
(九)完成过1项中型或2项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、承包、施工、验收等任务。
(十)完成过企业中精密、大型、稀有、关键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维护、维修,保证设备正常运行。
(十一)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、新材料3项以上。
第九条 业绩、成果要求
任现职(从业)以来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(或相应奖项)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前5名,以个人证书为准)。
(二)区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、设计、制造、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(前5名),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。
(三)负责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、设计、安装调试任务,并通过鉴定或验收。
(四)负责完成l项技术难度较高和较复杂的本专业产品或关键部件的研究、设计、制造、技术管理工作,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,达到行业先进水平,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(五)负责完成2项市(厅)级或3项区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,并转化为生产力,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(六)负责完成2项市(厅)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,并转化为生产力。
(七)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。
(八)提出1项科技建议,被区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,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。
(九)作为技术骨干制定过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、计划。
(十)负责完成1项国家、地方、行业或企业技术标准,及1项产品标准或2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。
(十一)负责完成2项市(厅)级或3项区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、整理、汇编,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。
第十条 论文论著要求
任现职(从业)以来,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,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出版本专业著作,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。
(二)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,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、专项研究报告、技术分析、技术总结、立项研究(论证)报告2篇以上。其中,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(须有ISSN和CN刊号)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。
第四章 破格条件
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
任现职(从业)以来,业绩突出,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,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:
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,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,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,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。
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
任现职(从业)以来,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,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市(厅)级科技进步三等奖(或相应奖项)以上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(前5名,以个人证书
为准)
(二)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。
(三)直接负责(技术负责)完成市(厅)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、设计或发明、引进、转化技术创新成果(专利)并用于生产实践,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系列机械、轻工、纺织等工程专业中级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,并按个人申报(含网上申报)、单位推荐、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、专业评审(破格面试)、公示、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。
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《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》或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(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)。
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、任职年限、业绩成果、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。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,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。
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、年限、数量、等级等冠以“以上”的均含本级。其中,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。
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“本专业”均指机械、轻工、纺织工程专业,“相近专业”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。“任现职(从业)以来”中的“从业以来”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,以近五年为主。
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
(一)初定机械、轻工、纺织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,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:
1、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,可初定技术员资格。
2、取得中专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,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;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,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,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。
3、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;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,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。
(二)申报机械、轻工、纺织工程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,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,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;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;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,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,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。
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(职业资格)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